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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
2018-04-12 10:25   审核人:

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,资产在使用、保存过程中,会因技术性能落后、长期使用磨损、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,失去使用和维修价值,对这些资产需要进行报废处理。根据国家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1.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

1.1 购入10年以上且无法使用的资产;

1.2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;

1.3 超过安全使用期,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资产;

1.4 使用期已满,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%的资产;

1.5 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资产。

2.报废的申请、审核、鉴定、批准程序

2.1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的资产报废处置工作。

2.2 计划报废的资产,部门提出报废申请,阐述报废理由,经有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,填写《资产报废申请表》,并由部门负责人、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,报给资产管理处。

2.3 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,由资产管理处填写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表》,经主管校长或校长签批,报送市教育局、财政局审批。

3.帐、卡与报废资产的处理

3.1 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,通知有关部门的资产管理员,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资产帐、卡的手续。

3.2 批准报废的资产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设备配件,否则按学校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等赔偿规定》处理。

3.3 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与财政局联系上交。

4.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符时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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